2005年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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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者醉酒肇事租赁公司赔着“连坐”?
一份判决引发省内汽车租赁界“大地震”
本报记者 徐晓

  富阳市法院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一纸判决,在省内汽车租赁行业引发了一场大“地震”。近日,杭州市汽车租赁协会召集在杭三十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开会,讨论这一判决对整个行业的影响。
  2001年11月8日,富阳市胥口镇村民张某驾驶一辆向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菲亚特轿车,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及乘员陈某死亡、另一乘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经交警责任认定,认为陈某醉酒后驾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富阳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认定凯峰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驾驶人已死亡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承担垫付赔偿责任。法院遂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凯峰公司被判赔偿陈某家属共计67171.2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省汽车租赁协会副秘书长孙新军认为,汽车租赁是个高风险的行业,骗车、丢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承租人酒后肇事、肇事逃逸等车辆事故中,汽车租赁企业往往本身已经蒙受了车辆损毁、巨额修理费用支出等方面的重大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仍然机械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汽车租赁公司根本无法生存。
  参与讨论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值得质疑的就是“车主责任制”。汽车租赁行业存在“人车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殊性。《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有规定:“租赁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对因非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连带责任”,这条规定针对汽车租赁业“人车分离”的特殊性,作出了较为恰当的规定,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